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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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如何申請繼承承租權?
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依所訂契約約定期限,及民法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林業署當地分署工作站申請繼承林地承租權:
(一)繼承系統表2份。
(二)各繼承人印鑑證明1份。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四)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五)拋棄繼承權法定證明1份(無拋棄者免附)。
(六)分割遺產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遺產者免附)。
(七)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
 
租地造林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逾期申請繼承租地造林承租權,如何處理?如繼承人申請繼承時,無法取具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承諾拋棄書等,如何辦理?
一、租地造林人死亡,於租賃期限內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繼承者,可查明承租地有無依規完成造林或其他違規情事,如已完成造林且無違規情事者,雖逾申請期限,為體恤不諳規定及憐憫承租人長期投資造林辛勞,准予補辦繼承承租權手續;未完成造林者,則限期1年內完成造林,俟檢查合格後,准予補辦繼承承租權手續,逾期仍未造林或檢查不合格者,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二、租地造林人死亡,僅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申請繼承,非實際經營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租地承租權分歸該經營租地繼承人繼承時,得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原承租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暨非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或經法院認證之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切結書等申請辦理;非經營租地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並應掛號通知該非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如有反對意見,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20日內提出,逾期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
租地造林違約案件如何處理?
本類案件處理程序如次:

一、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租地造林人改善。

二、租地造林人如未改善,應寄發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否則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三、租地造林人如仍未配合,應再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自即日起租約終止,請將林地交還,否則循訴訟程序辦理收回。

四、承租人如未自動交回林地,即蒐集相關證物(如:原租約、違約事實、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租地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撰狀向法院提起終止租約、請求收回林地之訴。

五、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依法辦理強制執行,將林地收回造林。
暫准放租建地加建屋簷、遮雨棚及陽臺之面積如何認定?
暫准建地之放租係為處理原在山上開墾林地占用人之居住問題,屬權宜措施,故清理時原則上均以原建物坐落之面積做為租約面積,並依此做為日後管控之標準,爰此,相關突出建築物外牆陽臺等設施,不宜適用建築法相關法規,應含括於承租基地範圍內,即建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逾越承租範圍。
暫准放租建地能否分割辦理承租權轉讓?
基於國有林班出租暫准建地仍屬林業用地且面積不大,在未解除森林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前,為便於林地之經營管理,不同意辦理租賃權部分轉讓或增加股東,但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取得承租權者,不在此限。
國有林暫准租地因遭受天然災害是否有租金減免措施?
國有林暫准放租地,如遇天然災害發生,得由承租人檢具足茲證明文件,向林業署轄管各分署工作站提出減免產物代金或租金申請,經工作站查明屬實即報請分署核定,俾據以減免當期產物代金或租金。爰此,分項規定如下:

一、暫准建地,因遭天然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時,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減免租金;惟應限期請承租人將該受損房屋完成修、重建,逾期不予減免。

二、暫准水田、旱地,經農業部核定公告列入天然災害救助地區者,承租人得檢附當地地方政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當期收穫量不及原產量之3成者,產物代金免收,否則依實際受災情形,減少應繳產物代金。
林業署經管國有林地之租金計算依據及基準為何?
一、般暫准放租地:比照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辦理,按土地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比照鄰近同地目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100計收租金,至屬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等,依上述租金額60/100計收租金。

二、暫准水田、旱地:比照國有財產署「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所訂年租折繳代金標準辦理,即按作物當期收穫量1/4及當地縣(市)政府公告之平均躉售價格計收。

三、礦業用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3年4月21日院臺財字第1030016146號函辦理,即爾後國有林地出租礦業用地使用之租金計收方式,已查估礦業用地之市價,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收。

四、土石採取林地使用費=【(核准使用採石區面積×核准採取深度)-棄土層】×土石比重×現場每公噸銷售價格×徵收費用率5﹪÷2
租地造林人因施業需要,可否申請開設作業道?如何申辦?
按「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5點之(3)規定,租地造林人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苗圃、工寮及其他附屬工事,應報請核准後實施,因此,租地造林地內確因造林或伐木需要闢設作業道者,租地造林人得檢具申請書、實測圖、原契約書影本、道路設計圖等,向林業署所屬分署或工作站申請,經核准後施作。其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  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農路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作業道之施設應符合森林法第9條第2項「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規定,且對林政、保林無影響。

三、路線經過其他出租地者,應取得該承租人同意。

四、路線經過國家公園或風景區特定區或山地管制區者,應徵得各該管機關同意。

五、施設路線不得經過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護(留)區、森林遊樂區等圍。

六、經准闢設作業道時,應責請申請人立具切結,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負一切安全及養護責任。

七、申請人獲准設置作業道後,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督導要點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地水土保持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八、分署或工作站受理租地造林人申請施設作業道案件,實地會勘結果不符法令規定或非屬必要者,應即敘明理由駁回,並督促林地巡視人員加強護管,防範擅自闢設。
 

修正租地造林人因施業需要申請開闢作業道之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規定案:

一、修正為:
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丙種林道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增加:造林或伐木作業完成後,所施設之作業道應即封閉並復育造林。
租地造林地保管木為風害或自然枯死承租人未申報,應如何處理?
一、租地造林地內之保管木為風害或自然枯死而承租人未依規申報者,同意以山價追賠後註銷保管木。

二、租地造林地內保管木經查明確屬受天然災害影響造成枯立及風倒,承租人未搬移仍棄置現場,如確無經濟利用價值,准予免追賠價金辦理註銷。
什麼是「檔案」?
檔案是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的文字、非文字資料和相關附件,包含範圍可能為文書、圖片、照片、微縮片及電腦處理資料等,非常廣泛。(檔案法第2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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