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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85年8月7日修正】」。
公告日期:105年5月27日
修改日期:113年12月20日
保有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聯絡方式:
地址:300-46 新竹市中山路2號
電話:03-5224163#320
電子郵件:service2@forest.gov.tw
當事人對本分署保有之個人資料如需下列服務,請逕利用上方之林業信箱申請辦理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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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