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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署森林育樂場域辦理森林療癒活動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活化轄管森林育 樂場域,強化森林療癒及其他活動推動與管理,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
二、本使用管理要點所稱活動設施,係指下列場地:
(一)內洞國家森林遊樂區:樂溪平台(位於樂水橋前側下層平台)。
(二)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柳杉平台(位於滿月圓遊客中心後方) 。
(三)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小森林劇場(位於售票處右側柳 杉林)、東眼山行政中心二樓會議室。
(四)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拉拉山遊客中心一樓親子木育區。
(五)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雲霧小棧(大鹿林道 27K 處)。
三、各場地申請使用時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午場次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整。
(二)下午場次時段:下午一時整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全日場次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四)前項場地使用時間(段),包括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
四、申請使用各場地,並經本分署審核同意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各場次每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全日場次: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整。
(三)使用時段未滿上午場次、下午場次或全日場次者,仍需以 該場次時段收費,非經本分署同意,各場次均不得逾時。
(四)場地使用超時者,本分署得按超時每半小時比例,加收超 時場地使用費,超時每半小時加收新臺幣五百元整,未滿 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五、申請使用森林育樂場域辦理森林療癒活動,須於活動辦理三十日前,填具申請表(附表一)及承諾書(附表二),並檢附活動企劃書等文件向本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場 地維護費繳納並通知本分署,繳納之金融機構帳號: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局號:0040152),戶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新竹分署 404 專戶,帳號:015037056647。
前點所稱活動企劃書應載內容、申請注意事項及場地設施退費原則,依「森林療癒人員申請使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森林育樂 場域辦理森林療癒活動規範」(以下簡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森林療 癒活動規範)辦理。
六、為鼓勵更多團體走入森林,如有其他人員基於生態體驗或環境教育目的,得比照本使用管理要點向本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相關收費及場地使用規範同之。 前項各場地設施如同時段有二位以上之申請者,以辦理森林療癒活動為優先;倘申請目的皆為森林療癒活動,則以取得林業保育署頒發之森林療癒師認證且有效者為優先;如同時提出申請,以先提出申請者為優先。
七、使用場地設施時,申請者應遵守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森林療癒活動規範規定事項,本分署得依前揭規定隨時終止使用並制止勸離,且不退還已繳納之場地維護費。本使用管理要點未規定者,依前揭規 定辦理。

備註
  1. 本管理要點配合林業保育署「森林療癒推廣與深耕計畫」,扶持國內森林療癒產業發展,提供經林業保育署認證之森林療癒師場地租用費五折之折扣優惠,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
  2. 森林療癒活動設施之使用申請,請依本要點規定檢具申請表(附表一)、承諾書(附表二)及活動企劃書等相關文件,電郵至aa14049@forest.gov.tw;如符合場地租用費五折之折扣優惠,請一併檢具經林業保育署認證之森林療癒師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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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_新竹分署森林療癒及其他活動設施空間承諾書 odt odt 檔案大小:15KB 下載次數:4
附表一_新竹分署辦理森林療癒活動設施空間申請表 odt odt 檔案大小:17KB 下載次數:4
新竹分署森林育樂場域辦理森林療癒活動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pdf pdf 檔案大小:333KB 下載次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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