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林務工作 > 林產處分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林產處分 ::: 光復後初年,來台軍民倍增,承大戰劫餘,需用木材火急,並為挹注外匯,林業保育署以直營伐木與林產處分兩種方式產銷木材,自民國35-78之44年間,伐採面積382,909公頃(年平均8,702.50公頃),立木蓄積47,649,806立方公尺(年平均1,082,950立方公尺)。民國64年行政院頒行「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伐木量逐年減少;自民國81年起,林業保育署遵行全面禁伐天然林政策,並依據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度四年間,每年度伐木量,以不超過二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現行則規定林木伐採皆伐四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木材檢尺 租地申伐調查 造材整堆作業 集材機架設 石門水庫漂流木處理 瀏覽人次:12491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