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眾早期占用國有林地問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民國58年5月27日為基期,辦理「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計畫」,國有林地原占用人其繼承、繼受者,可以依據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占用情形向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31日,符合申請要件民眾請把握最後不到3個月的時間,新竹分署將協助民眾取得合法使用權。 針對早期占用國有林地無合法使用權的情況,若屬58年5月27日以前已占用並墾殖竹木、果樹、茶樹、蔬菜或其他農作物,或已興設建物、水池、水田等設施者,當事人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第一版航空照片確認早期使用情況,輔以歷年航空照片證明持續使用至今且無糾紛,且該地無法令禁止使用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