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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苗木配撥申請受理程序
苗木申請
- 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
- 以書面函文提出申請,應敘明原因、栽植面積、樹種及數量向各分署申請。
- 出租造林地承租人
- 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承租人提出苗木申請時,向出租之分署森林管理科申請,確認符合租規定。
- 縣市政府及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造林地承租人申請苗木時,向出租機關申請,並由出租機關受理並審核確認符合租約規定。
- 參加獎勵造林者
- 向造林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並由縣(市)政府彙整獎勵造林人之申請資料,填具須新(補)植苗木清冊及總表,向轄內分署提出。
- 各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
- 備妥苗木申請單(附件)、合法設立團體證明文件(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等)及相關資料(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學校免附)、栽植位置示意圖(含標示栽植面積大小)、現況照片等),向當地縣(市)政府或各分署提出申請。
- 上述民間團體者應非屬營利性質為限。
- 個人
- 申請人為個人,應備妥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栽植位置示意圖、現況照片等,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 其他
- 受理單位倘苗木數量不足,再統一彙整相關資料文件向林業保育署或鄰近分署申請調撥並輔導之。
- 所請苗木不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完成栽植後請受配者提供成果照片,以利受理單位嗣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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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