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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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籍管理

一、配合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烏來、大溪、竹東、南庄、大湖、大安溪等6事業區林班地測量及地籍登記工作,至99年度已全部登記完成,共計面積146,985.370620公頃(應扣除臺中分署轄管大安溪區第102-106林班面積1,649.463129公頃),完成後對林地管理助益良多。
二、另管理國有林地包括原有林地,區外保安林地7,649筆、面積18,325.662808公頃。
三、95年至101年9月30日止總計接管原國有財產局經營之林業用地4,669筆、面積約2,667.89公頃。
四、完成地籍管理業務資訊化,建立地理資訊系統。

租地造林


一、 本分署租地造林依其歷史沿革分為:

一般租地造林:

台灣省政府為獎勵造林,增進森林資源,利用民間投資擴大造林,於民國39年6月公佈「台灣省國有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自民國40-56年間放租者。

濫墾地清理租地造林:

為防止國有林地再被濫墾,台灣省政府於民國58年公告「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清理計畫」清理放租者,另有部份依台灣省農林廳民國52年核定之「台灣省國有林地竹林清理保育計畫」及依台灣省政府民國40年公佈「台灣省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出租者,迄至民國65年行政院公佈「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實施後未再放租,已放租之租地造林地未完成造林者輔導完成造林。

二、 現有租地造林地計7,689件、面積10,671.3436公頃。
 

特別放租及暫准租業務

  1. 依據森林法第八條規定放租者:有學校、道路公共設施及電信、電力等公共事業用地等特別放租租約。
  2. 依據森林法第九條及礦業法或土石採取規則放租者。
  3. 依據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放租者:有建地、水田、水池等暫准租約。
  4. 經報奉專案核准之租地:有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雲仙樂園)一筆,面積22.59公頃。

  • 租地現場材積調查 租地現場材積調查
  • 濫墾地清理租地造林 濫墾地清理租地造林
  • 租地現場材積調查 租地現場材積調查
  • 租地測量用控制點 租地測量用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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