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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
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助金額上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 |
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
自核定日起至 113 年 6 月 20 日止 |
(一)林業合作社、經營林業之農企業、農會。
(二)取得 CAS、TAP 標章等林產品驗證業者。 |
詳見實施計畫
113 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
每申請單位最高補助 300 萬元(包括安全裝備最高補助 7.5 萬元,每種安全裝備最多 5 件)以累計總額計。機具不限 1 種 1 件
補助比率分別如下:
(一)取得 CAS、TAP 標章等林產品驗證業者、經營林業之農企 業、農會,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機具售價 50%為原則。
(二)林業合作社,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機具售價 60%為原則;但林 業合作社屬原住民團體者,補助比率提高為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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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林業計畫 |
社區林業計畫規範 |
每年自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完成提案申請程序 |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 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合作社及大專院校 |
詳見作業規範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 |
詳見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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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