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主管森林火災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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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1-08-13編修日期:091-08-13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1172047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11720470 號公告全文 5 點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訂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森林火災所需之訊號。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警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勒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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