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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資料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有之準備
一、公務員依作業要點申請赴大陸地區,除首長外,由服務機關(構)自行審核決定,因此,各機關(構)應有完善的準備,俾處理相關衍生的問題。
二、各機關(構)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事宜,應統合內部人事、政風及業務單位,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
三、各機關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應依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形、衍生問題,隨時檢討調整因應。
公務員赴陸應提出之申請與應遵守之規範
一、公務員赴陸應提出之申請
1.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得赴大陸地區,無須報經內政部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2.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天前提出,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7天前申請之限制。
二、公務員赴陸應應遵守之規範
1.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2.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2)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4)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5)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3.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
公務員赴陸法規規定與得從事之活動
一、公務員赴陸規定
新修正之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公務員得從事之活動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已無事由之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可以申請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但應將赴大陸從事活動內容真實填載,並檢附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構)審核。
公務員赴陸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2.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4.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5.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三)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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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