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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3-09-08編修日期:093-09-08發文字號:農授林字第0931720464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字第 0931720464號函、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685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與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以下簡稱森警隊)為共同執行森林保護及自然保育勤務,有效保育國家森林資源、自然生態及保護人民在森林內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執行勤務範圍如下:
處理違反森林法相關法令之取締事項。處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之取締事項。處理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之取締事項。處理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之取締事項。
三、森警隊各分隊配合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執行下列勤務:
每週由林管處林政課長及森警隊分隊長共同召集相關人員討論並確定執勤重點,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林管處林政課主辦人員應依據前款執勤重點及各工作站提報之任務需求,事先填報「任務指派表」(格式如附件)簽奉處長核准。前款任務指派表經核准後,森警隊員警協同林管處工作站人員共同執勤。林務人員之核派由各工作站主任或林政課課長負責,森警隊員警之核派由分隊長負責。出勤前應先實施勤前教育。執勤時林務人員負責製作相關巡視紀錄、拍照存證、現場定位及後續行政作業等,森警隊員警負責排除稽查障礙、人員安全維護、犯罪事證蒐集及查緝追捕嫌疑犯等。違反刑事法令案件由森警隊或各分隊查處偵辦,並將嫌疑犯及犯罪事證移送轄區警察機關接辦。非現行犯案件,由森警隊函送當地司法機關偵辦,或由各分隊報由轄區警察機關辦理。執行攔檢勤務時,由森警隊員警負責指揮並排除障礙;行政裁罰由林務人員負責。因而查扣之車輛及機具,移由查扣地之林管處負責保管。遇有特殊需要必須緊急出勤時,應經林政課長或分隊長核准後由森警隊員警協同林務人員出勤。森警隊員警為偵辦案件須林務局提供資料或資訊者,林務人員應協助查詢辦理。每月由林管處召集各工作站及警察分隊檢討執行情形,並陳報執行成果。
四、森警隊指揮監督機關得依職權指揮森警隊員警執行相關業務,不受前點之限制。
五、森警隊各分隊配合執勤時,業務受林管處之指導協調;森警隊員警勤務編排、執行及內部管理,依警察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六、森警隊員警風紀與工作績效考核,由森警隊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會林務局提供之考核建議辦理。
七、森警隊因勤務之需要與各分隊及相關機關聯繫、通報時,得以書函方式蓋用「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條戳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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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