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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檔案應用是指民眾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檔案法第17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另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附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申請,如以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申請應用檔案並無年齡之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後,以親送或以書面通訊等方式向本分署提出申請,另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可採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檔案應用申請書(含填寫須知)可至本分署資訊網-「為您服務」-「表單下載專區」下載,或逕至本分署索取,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審核結果通知書或同意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 您可透過檔案管理局建置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資訊。(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cgi-bin/near2/nph-redirect?rname=simp_search&)
  •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檔案法第20條):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檔案法第18條):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法第21條)。
    1.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2. 複製檔案資料,B4(含)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3.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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