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5點之(3)規定,租地造林人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苗圃、工寮及其他附屬工事,應報請核准後實施,因此,租地造林地內確因造林或伐木需要闢設作業道者,租地造林人得檢具申請書、實測圖、原契約書影本、道路設計圖等,向林業署所屬分署或工作站申請,經核准後施作。其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 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農路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作業道之施設應符合森林法第9條第2項「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規定,且對林政、保林無影響。
三、路線經過其他出租地者,應取得該承租人同意。
四、路線經過國家公園或風景區特定區或山地管制區者,應徵得各該管機關同意。
五、施設路線不得經過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護(留)區、森林遊樂區等圍。
六、經准闢設作業道時,應責請申請人立具切結,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負一切安全及養護責任。
七、申請人獲准設置作業道後,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督導要點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地水土保持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八、分署或工作站受理租地造林人申請施設作業道案件,實地會勘結果不符法令規定或非屬必要者,應即敘明理由駁回,並督促林地巡視人員加強護管,防範擅自闢設。
修正租地造林人因施業需要申請開闢作業道之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規定案:
一、修正為:
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丙種林道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增加:造林或伐木作業完成後,所施設之作業道應即封閉並復育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