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林地全部或局部為森林所覆蓋,其經營目的主要在於發揮森林固著土壤、涵養水源、預防水害、捍止土砂等功能,對社會公益之維護及國土保安,卓具功效,而非生產木材或森林副產物者;或為防止對於公眾之危害,或以增進公眾福祉、保護地方產業為目的而設置之森林,稱之為保安林(protection forest 或 reserved forest)。
保安林之種類
以事業區位分:
1、區內保安林(坐落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保安林)
2、區外保安林(位於國有林事業區以外之林地大部分位於沿海之平地或海拔較低之丘陵地)
以設立目的分:可分為水害防備保安林、防風保安林、潮害防備保安林、煙害防止保安林、水源涵養保安林、土砂捍止保安林、飛砂防止保安林、墜石防止保安林、防雪保安林、國防保安林、衛生保健保安林、航行目標保安林、漁業保安林、風景保安林、自然保育保安林等15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