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090-01-17
- 編修日期:108-03-18
- 發文文號:林政字第1081720116號
林務局90年1月17日林政字第901720019號函訂頒 林務局108年3月18日林政字第1081720116號函修訂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受理電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甲方受理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案件,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三、乙方應於借用場地三天前檢附影片腳本(劇本)或企劃書及切結書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