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112-02-01
  • 編修日期:115-03-26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441047號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竹產業振興,輔導民眾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及生產竹材,發給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以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獎勵之對象,為竹林之所有權人、具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之人,並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竹林所有人)。
三、本規範獎勵之竹林,應位於下列土地之一:
(一)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四、本規範獎勵之竹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竹林所在土地面積達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
(二)竹林應以孟宗竹、桂竹、長枝竹、莿竹、轎篙竹等經濟竹種為主要竹種,且所占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竹林所在土地無濫墾、濫伐、擅伐等情事。
(四)竹林所在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部造林獎勵金或本規範獎勵金。
本規範所稱竹林所在土地,指竹林所在之單筆地號土地或單筆租地範圍。
執行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之年度,為發給(領取)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五、本規範獎勵之竹林,其執行竹林伐採作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取得下列伐採許可或證明文件之一:
1.在森林區域內之竹林,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取得採取許可證,或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取得採運許可證並辦理查驗。
2.在森林區域外之竹林,向竹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單位)申請辦理伐採後之勘查,並取得竹林生產更新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竹林伐採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竹林伐採作業之面積,達竹林所在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2.竹林擇伐作業之竹支數,達竹林所在土地內竹支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竹林伐採後,實際搬出之可利用竹材支數,達每公頃一千支以上;竹林所在土地面積未達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計算。
六、前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竹林生產更新證明書,應由竹林所有人向竹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單位)申請辦理伐採後之勘查,經受理機關(單位)派員勘查認定竹林有執行伐採作業,且伐採規模符合前點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報請核准機關發給。
七、本規範之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金額,依竹林伐採規模,分別如下:
(一)伐採規模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以實際伐採面積計算,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實際伐採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計算,並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伐採規模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依實際搬出之可利用竹材支數計算,每支發給新臺幣十元,每公頃獎勵支數為至少一千支、至多三千支;竹林所在土地面積未達一公頃者,其獎勵支數之上、下限,按面積比例計算。
八、本規範獎勵之受理機關(單位)及核准機關如下:
(一)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租地:由竹林所在地之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各地區分署核准。
(二)公有林租地、私有地:由竹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大學實驗林之租地:由竹林所在地之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各地區分署核准。
九、申請本規範獎勵,應由竹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竹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一)竹林所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於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檢附地籍圖謄本;其他申請人,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竹林所在土地為共有者,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土地權利人同意書(如附件二之三);僅就其應有部分提出申請者,檢附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位置圖。
(四)具竹林之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者,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合法使用、經營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備文件不全者,受理機關(單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本規範獎勵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之申請期間,本部得視實際情況,公告延長。
十、提出前點申請者,應於完成竹林伐採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採取許可證、採運許可證或竹林生產更新證明書影本,及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或文件,通知受理機關(單位)辦理初審。
提出前點申請時,已完成竹林伐採作業者,應於申請時一併依前項規定進行通知。
十一、受理機關(單位)應於接獲前點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派員會同竹林所有人勘查竹林現況辦理初審(勘查審查表如附件三),並依初審結果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審結果符合本規範獎勵規定:填具請領清冊(如附件四),併同初審結果及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報請核准機關審查。
(二)初審結果不符合本規範獎勵規定:將初審結果及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報請核准機關審查。
十二、核准機關收受依前點規定所報之請領清冊、初審結果及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後,應逐件審查,確認符合本規範獎勵規定者,核准其申請,發給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確認不符合者,不予核准其申請,不發給獎勵金。
十三、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其申請;已核准者,應予撤銷,已發給獎勵金者,並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所領取之金額: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或第九點所定申請期限。
(三)提供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之文件資料。
(四)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受領。
十四、受理機關(單位)得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醒尚未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通知辦理初審之申請人,於當年度完成竹林伐採作業並通知辦理初審。無法於當年度執行竹林伐採作業者,得撤回申請。
十五、核准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民眾申請案件之數量、竹林面積及竹材支數,研提所轄區域之竹林生產更新獎勵計畫,送由本部按年度預算情形,核定各核准機關執行計畫所需經費,逕撥予核准機關辦理。
每年度可受理之獎勵總面積、申請人得申請之竹林面積及竹材支數上限,應以當年度核定預算經費額度為原則,並由本部視經費及實際申請情形調整。
核准機關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計結案報告書併同提領清冊影本(如附件五)送本部備查。
十六、有關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七、本規範獎勵,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由本部於辦理期限屆至前六個月,檢討本規範獎勵執行情形,以供後續相關獎勵措施規劃及執行之參考。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相關附件
格式:odt 檔案大小:129 KB 下載次數:2069
農業部令
格式:pdf 下載次數:4
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格式:odt 下載次數:2
瀏覽人次:970
最後修改時間: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