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本市轄區內颱風警報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及農業部114年7月29日農林業字第 114244035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辦理。公告事項: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新竹市轄區全市海灘(岸)(新竹市濱海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除外)。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新竹市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三、撿拾清理及搬運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轄區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但該期間內倘有其他豪雨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本府(新竹市政府)得予緊急終止。四、注意事項:(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認定不具標售價值者。(二)撿拾期間不限漂流木尺寸及重量,允許使用鏈鋸等工具自由裁切。(三)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四)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先行電話通報後預約時間將漂流木運至林產物檢查站( 竹東工作站)進行檢查與登記,並得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五)林產物檢查站檢查登記時間為公告期間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2時至4時。地點、聯絡電話如下:1、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地址: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16121分機249)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竹東工作站(地址: 新竹縣竹東鎮林森路40號,電話:03-596-6296)(六)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七)提醒民眾進入海灘(岸)撿拾漂流木時需謹慎評估,請注意氣候、海象變化及自身狀況,避開危險地形並遵守相關安全規定,注意自身安全,以免發生危險。(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轄區颱風警報後本公告即失效 ,後續視災害清理回復狀況另案重新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