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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14年12月15日府農林字第1140271610B號公告1份,114年11月12日鳳凰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苗栗縣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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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公告機關:新竹分署地點:苗栗縣
公告事項:114年11月12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及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一、本次公告開放自由撿拾區域及所屬登記單位臚列如下:
(一)大安溪(士林壩以上至梅像橋以下):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
(二)大安溪(士林壩以下至國道1號):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三)後龍溪(出礦坑橋起上游包含汶水溪):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四)後龍溪(出礦坑橋起下游至後龍溪橋):苗栗縣政府。
(五)後龍溪(後龍溪橋起下游至出海口):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六)中港溪(中港溪橋起上游包含大東河、南河):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七)中港溪(中港溪橋起下游至五福大橋):苗栗縣政府。
(八)中港溪(五福大橋起下游至出海口):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九)苗栗縣轄內海灘(岸):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苗栗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一次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但該期間內倘有其他豪雨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本府得予緊急終止。
四、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與臺中分署、或本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拾得人得依本公告下列指定方式或地點,向當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但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途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該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倘為自用非營利用,無須登記。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躺於撿拾清理期間內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自發布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六)漂流木登記單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地址: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段1368號,電話:04-25773103)。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地址:苗栗縣大湖鄉民生路127號,電話037-991009)。
3、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8216)
(七)拾得人請優先電話通知就近機關登記,俾利辦理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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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