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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19日新北府農林字第1132294019號公告1 份,自公告日起至特定區域之漂流木,當地居民得自由徒手撿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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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公告機關:新北市政府地點:新北市
公告事宜:
一 、開放撿拾區域:
(一)國有林區域外本市林口區 、八里區 、淡水區 、三芝區 、石門區 、金山區 、萬里區 、瑞芳區及貢寮區區域之海岸線。
(二)前揭區域不包含台2線83. 5K前後500公尺海岸線及各港口。
二 、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新北市之當地居⺠得徒手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轄內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止。
四 、注意事項 :
(一)自由檢拾漂流木時 ,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 ,漂流木不得裁切,以單支規格應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 ,或重量小於50公 斤 ,且無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為原
則,分項如下:
1 、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當地分署 (新竹分署範圍:本市林口區及八里區;宜蘭分署範圍 :本市淡水區 、三芝區、石 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及貢寮區)或本府保管並依⺠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
2 、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先行電話通報後預約時間將漂流木運至林產物檢查站進行登記搬運。
3 、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
4 、倘若拾得之漂流木僅屬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
(二)林產物檢查站檢查登記時間為公告期間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2時至4時,辦理登記之⺠眾請於3日前電洽工作站預約登記時間,以免人員外出無法辦理 登記。地點 、聯絡電話如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臺北工作站 :臺北市大安區潮州街61之3號,(02)33437640 。
2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礁溪工作站: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村忠孝路127號 ,(03)9882514 。
3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三峽工作站: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4號,(02)26711008。
4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02)29654824 。
(三)本市居⺠自由撿拾清理溧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本市⺠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 、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
( 四)倘於本次公告期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轄區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本公告即失效,後續視災害清理回復狀況另案重新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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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 最後更新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