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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政府112年11月28日府農林字第1120265405B號公告1份,自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一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開放該縣民眾自由徒手撿拾境內漂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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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公告機關:苗栗縣政府地點:苗栗縣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開放自由撿拾區域及所屬登記單位臚列如下:
(一)士林壩以上至梅像橋以下: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
(二)士林壩以下至國道1號: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三)後龍溪(出礦坑橋起上游包含汶水溪):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四)後龍溪(出礦坑橋起下游至後龍溪橋):苗栗縣政府。
(五)後龍溪(後龍溪橋起下游至出海口):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六)中港溪(中港溪橋起上游包含大東河、南河):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七)中港溪(中港溪橋起下游至五福大橋):苗栗縣政府。
(八)中港溪(五福大橋起下游至出海口):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九)苗栗縣轄內海灘(岸):苗栗縣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苗栗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一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徒手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漂流木單支規格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在50公斤以下,作為商用時,拾得人應向上開所列拾得區域所屬單位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二)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該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倘為自用非營利用,無須登記。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度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躺於撿拾清理期間內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自發布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六)漂流木登記單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麻必浩分站(地址:苗栗縣大湖鄉象鼻村永安2鄰9號,電話037-962201)。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湖工作站(地址:苗栗縣大湖鄉民生路127號,電話037-991009)。
3、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358467)
(七)拾得人請優先電話通知就近機關登記,俾利辦理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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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9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