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員違規備份資料洩漏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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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案例:
       張員係某機關公務人員, 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 其間為求便利,曾違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規定,擅自將未經核准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分別儲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日後因該電腦硬碟磁軌損壞當機,致前揭機密資料存放於硬碟中,渠未依電腦維護規定清除記憶內容,交付廠商維修,廠商因維修需要又將資料存於其硬碟機中保存, 經修復後,再將先前保存於其個人電腦中資料輸回使用,事後卻忘記將其保存於個人電腦內之文書檔案刪除,嗣因案需要檢調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搜索陳宅時, 在其電腦中查獲機密資料,本案廠商因不知情被判無罪,張員之行為已分別構成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過失洩漏職務上持有之軍機」罪及刑法第一 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員係一時疏失觸犯刑章,且洩漏之資料均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外洩他人情形,且審酌張員犯罪後深表悔悟等情況,量處張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法緩刑二年。
二、重點研析:
       本案顯示張員平日對資訊安全缺乏警覺性,使用電腦仍停留在單純事務工具之心態,復因方便行事誤觸律法,殊值所有 公務員警惕。
瀏覽人次:2770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