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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案例:
某市政府收到「某局處工讀生穿著太清涼」檢舉信。該局處內部早已對工讀生的穿著議論紛紛,陳女收到案件資訊後,遂跟鄰座的黃女說「真的有人去投訴耶!」。黃女發現匿名檢舉的電子郵件信箱是局內公務信箱,好奇用該電子郵件在 GOOGLE上進行搜尋,想找出檢舉人,事後並向其他同事提及此事。事件最後不但傳到當事人耳裡,且竟還有人向當事人求證,詢問「你是不是有寄信?」,匿名檢舉竟變成一樁公開事件。
陳女和黃女因涉及洩密遭法辦,檢方認為2人行為已構成刑法「公務員故意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但考量都無前科,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深具悔意,因此予以緩起訴 1 年 6 月,但需支付國庫 3 萬元和 1 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另需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二、重點研析:
(一) 受理檢舉案件之該管公務員依法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即使是同事,也不能洩漏資訊。
(二) 公務員負保密義務之公務機密,不限於特定形式, 舉凡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皆為受保護之客體。
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但因具公務員身分,應時時謹言慎行,也因執行公務時往往可取得民眾特定資料,更應善盡保密義務,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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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