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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函釋宣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7月31日農政字第1070231006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7月26日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函意旨摘述如下:
  1. ​各機關為講習進修或授課需求,遴聘講座並支給鐘點費時,該「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
  2. 如授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該法第3條第1項定義,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仍應踐行利衝法第6條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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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