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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多數違反案例係因家族經營事業,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之情況下將其列入董事,為避免類此案例發生,公務員應向家族成員確認,避免違法情形發生。
相關函文:依林務局政風室106年6月21日林範室字第1061790807號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106年6月20日農政室字第106223158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6年6月16日廉綜字第1060004811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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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