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目的: 係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而制定。 貳、國家機密之定義: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參、機關之定義: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是以,本署同仁皆受「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範。 肆、國家機密之區分等級: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伍、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 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並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一、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 二、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 三、機密:不得逾十年。 陸、國家機密之維護: 一、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二、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柒、罰責: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以下相關規定,行為違反本法規定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且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捌、結語: 本機關業務屬性雖未與國家機密直接相關,惟建請同仁能稍加留意「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以為爾後如有辦理涉及該等機密之業務時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