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規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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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
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
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
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鄉長於「配偶」開設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案

A於擔任鄉長時,常利用其「配偶」B開設之海鮮餐廳召開鄉務會議,事後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
總金額達39萬4150元。B係A之配偶,為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
如與該鄉公所交易,將有利益衝突之虞,但A仍批准到該餐廳消費,違法事證明確,遭監察院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
因B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
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瀏覽人次:2804 最後更新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