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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區○○建設公司負責人王○○及○○工程顧問公司副總經理楊○○等二人,為加快申辦變更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案件之審查時程,並考量後續業務往來需要,行求賄賂桃園縣政府秘書長葉○○(兼任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楊○○購買茶葉禮盒乙盒,夾藏由王○○交付之新臺幣(下同)80萬元現金賄款,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利用在葉○○秘書長辦公室會面商談變更案之機會,將夾藏現金之茶葉禮盒放置於會商現場,俟葉○○發現上開賄款,即將該等物品送交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全案由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偵辦後,將王○○及楊○○二人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提起公訴,兩嫌另於調查期間涉犯刑法之偽證罪,亦由檢方一併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7日判決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茶葉禮盒及賄款80萬元均沒收;又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而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提領金額用途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4月。
楊○○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惟於偵查中自首,故免除其刑;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而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提領金額用途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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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