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進入國有林地植物採集申請書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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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然保留區內的採集申請?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故保留區僅供觀察研究,不得採集標本,不便之處,尚請見諒;如需于本分署經管之自然保留區內進行觀察研究,民眾須向本分署申請許可。  

Q:學術研究植物標本採集申請流程?

學校或研究單位在本區內因學術研究上之需要,需進行標本採集時,請由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公文,請檢附研究計畫書二份(詳如以下說明)向本分署申請學術採集許可。 研究計畫書二份(請詳列下列資料)
  1. 採集地區:採集地點之詳細說明及地圖。
  2. 採集物種種類名錄: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同時向野生動物主管機關申請【例如縣市政府─審核物種及陳報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同意】,及取得土地主管機關【例如本分署─審核地區物種數量是否適合研究採集使用】之同意。如為一般類野生動物,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
  3. 採集方法說明:
    (一)如為農業部公告禁止之電魚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可進行。
    (二)本分署會評估採集地點之生物生長或族群狀況,與其申請之採集方法及數量是否符合物種之採集方式。
  4. 採集物種數量:
  5. 採集期間:
  6. 研究時程:如為國科會或農業部之計畫請附上原始計畫書之影印本及其計畫編號。
  7. 計畫主持人姓名及聯絡人電話。
  8. 研究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
說明:
(一)本分署於審核後,會以正式公文函復通知審核結果,並副知本分署所屬工作站。
(二)如本分署同意時,請以本分署核准採集申請答復公文,作為申請之研究時程內,辦理每次之採集證作業證明使用。
(三)如申請案件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等相關物種之採集時,須待整個申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同意後,始可進行採集作業。
(四)每次採集時,本分署可派相關人員陪同採集或抽驗採集物品是否符合申請單所列物種及數量,如不符合將取消往後之採集許可,並通知相關單位。  

Q:什麼條件下得依規提出野生動植物採集申請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進行少量採集的,應當申請辦理採集許可證。
  1. 進行國家科學考察、資源調查計畫,應當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標本的。
  2. 進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馴化,應當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3. 從事學術研究專案,應當從野外獲取標本或實驗材料的。
  4. 因國家經濟建設計畫需要,應當提供並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活體的。
  5. 因調節野生植物種群數量、結構,經科學論證應當採集的。 

Q:什麼條件下野生動植物採集申請案需限制或改正採集方式。

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採集許可證:
  1. 申請人有條件以非採集的方式獲取野生植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
  2. 採集申請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或者採集申請的採集方法、採集時間、採集地點、採集數量不當的。
  3. 根據植物資源現狀不宜採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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