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造林新植申請流程 一、 申請程序與時程規範:1.造林計畫規劃: 申請人於投件前,應先行擇定「木材生產林」或「非木材生產林」之造林類型,並擬定森林經營期程與樹種規劃。2.申請期限: 每年於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受理申請。3.受理機關:各分署工作站受理。二、 應檢附資料與證明文件: 申請人須備妥下列書件,若委託他人辦理應另附委託代理授權書:1.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 應詳載造林類型、目的、森林經營期程及樹種數量。2.身分證明文件: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私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部落檢附設立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明。3.土地登記謄本: 須為最近 3 個月內核發。4.土地合法使用證明:非土地所有人應附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契約。共有土地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5.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用以核撥獎勵金。6.切結書: 切結該地未重複領取其他造林性質之獎勵或補償。(二) 視個案狀況必要增附之資料1.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2.已實施造林證明: 申請前已完成造林者,應附造林前利用情形及年度證明文件。3.林地伐採許可證: 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4.作業道或農路合法設置文件: 寬度 3 公尺以下欲計入獎勵面積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或設施容許使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