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道維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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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0-01-13編修日期:113-08-25發文字號:林治字第1121730232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道維護管理要點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第 1001730031 號函頒實施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第1031730258號函第一次修訂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加強辦理林道維護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林道係依據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既有林道或依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專用公路。

三、林道以不新闢為原則,既有林道應做必要之維護,降低林道災害發生,以維持林業經營與自然資源保育經營之林道暢通;另針對野生動物活動頻繁之路段,應設置動物通道,以減輕對野生動物及其棲地之威脅與影響。

四、林道依林業經營業務區分為主要、次要及一般林道,其定義如下:
(一)主要林道:為國家森林進樂區及山地聚落聯外道路之林道。
(二)次要林道:一般造林地、苗圃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區之林道。
(三)一般林道:除上述兩種林道以外,為森林及其他自然資源護管業務所需要之林道。辦理林道維護工作之重要性及經費編列依序為主要林道、次要林道、一般林道。

五、林道工程設計標準應就地形、地質、林業經營需要等因素考量,依林務局林道設計規範甲種或乙種或丙種林道或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辦理維護管理或改善工作。

六、林道維護管理權責分工劃分如下:
(一)林務局辦理事項:
1.維護或改善計畫之核定。
2.維護或改善業務之督導。

(二)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辦理事項:
1.維護或改善計畫之擬訂。
2.維護或改善工作之執行。
3.林道基本資料之建置。

林管處得依契約由其他機關(構)或國有林地承租人辦理林道改善與維護工作,並接受所轄林管處監督與指導。

七、林道維護或改善辦理事項如下:
(一)路基:
1.擋土牆、駁坎之興修。
2.路基滑動之整治。
3.路基缺口及沉陷修復。
4.坍方清除。
5.保持路肩平整,清除堆積物。
6.路肩雜草刈除。

(二)路面:
1.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興修。
2.路面縱橫向排水。
3.修整洞溝槽,排除路面積水。
4.耙回路面散料,保持路拱完整。
5.清除雜草塊石,適時撒舖石料。

(三)邊坡:
1.邊坡穩定處理。
2.邊坡應保持穩定,如遭受豪雨、地震、地下水滲流或其他原因,而發生開裂、滑落或崩塌致影響行車安全時,應儘速整修。
3.邊坡雜草刈除。

(四)橋樑、箱涵、涵管:
1.注意檢查橋涵墩、台基礎、翼牆及引道駁坎,如有損壞凹陷應填實補強。
2.欄杆應保持完整,如有損壞未能修復前,應加設警告標誌及臨時安全措施。
3.清除小橋、涵管進出口及排水道之淤泥、雜物,以暢流水。
4.維護橋樑支承、伸縮縫之完整及橋面排水孔之暢通。

(五)行車安全設施:
1.各種護欄傾倒殘缺者,應予整修。
2.行車危險路段,在未改善前應於適當位置設警告標誌或反光鏡,各種標誌應保持完整明顯。
3.因路基缺口或橋樑損壞致交通阻斷時,應即時設置警告標誌。
4.行道樹應注意修剪,勿使妨礙行車視線。
5.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二側應劃反光標線。

(六)野生動物通道設施:
1.穿越或跨越林道之地下或地上通道應檢查並保持其通暢。
2.圍阻與引導野生動物使用通道之周邊設施應檢查並維持其完整。
3.動物通道相關告示牌誌應保持完整與明顯。
4.動物通道之相關監視設施應檢查並維持其正常功能。

八、林道巡查時機、頻率及項目如下:
(一)一般巡查:一般巡查工作由林管處所轄工作站辦理,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時倘發現路面、邊坡、擋土牆、橋樑、箱涵及地錨等設施有明顯滑動、龜裂、傾斜、錨座破裂或橋台、橋墩基礎裸露情形者,應即時通報各林管處治山課因應處理。
(二)特別巡查:特別巡查工作由林管處治山課及所轄工作站會同辦理,各林管處轄管森林遊樂區聯外道路之路面、橋樑、箱涵、隧道、擋土牆及地錨等工程設施,除平時一般巡查外,應於颱風前後、霪雨期間、豪大雨或地震後加強巡查,並得視巡查結果,評估人員車輛通行安全,如有安全疑慮,應進行必要之交通管制。

九、各林管處轄管森林進樂區聯外道路之橋樑、箱涵、隧道、擋土牆及地錨等工程設施,由各林管處視工程設施情形或於重大災害之後,委託專業廠商以破壞性或非破壞性檢測方式,檢測結構安全,並依檢測結果辦理重建、維修或補強工作。

十、各林管處轄管林道應於防汛期間,加強辦理道路路側排水溝及管涵等排水設施淤積土石清除工作。

十一、各林管處應就轄管林道,每隔三年進行林道基本資料(包含林道名稱、林道等級、林道長度、可通行或中斷路段、道路鋪面、起迄點座標及道路功能性等)調查更新,並將更新結果陳報林務局核定。
          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林道路況產生重大變化,林管處應將基本資料陳報林務局更新。

十二、林道得因天然災害、交通安全、森林遊樂、生態保育、保林育林、林政管理等因素之需要,由各林管處評估封閉或重新開放,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將評估結果陳報林務局核定。

十三、各林管處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對於列入警戒區之所轄國家森林遊樂區聯外道路,應即通知所轄工作站或遊客中心,會同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勸離遊客及管制非當地居民、車輛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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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600 最後更新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