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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本分署除在各工作站、本分署服務台及經營企劃科有放置相關流程及表格可自由取用外,本分署網頁下「為民服務」亦有提供資料下載服務。
  • 請洽詢本分署所屬工作站、森林管理科或經營企劃科外,並可至本分署網頁下「為民服務」下載申請書及流程圖資訊。
  • 林業署每年為配合植樹月活動,皆會辦理「社區-植樹綠美化」工作,鼓勵居民參與並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全面辦理多樣化植樹活動,惟對象僅限於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若經審核通過可獲得最低新台幣8萬元之補助,詳細之規範及申請方式,除可洽詢本分署各工作站或經營企劃科外,並可至本分署網頁下「為民服務」下載相關規範及範例、表格供參。
  • 漂流木撿拾規定如下:
    1.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 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 當地林業署所屬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 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向當地林業署所屬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之歸屬,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2. 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居民身分、期間,開放當地居民依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進行自由撿拾清理 。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 、市、區)之居民撿拾,一定期間以後,再開放同一直轄市、縣(市) 內其他鄉(鎮、市、區)之居民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之行為規範,且會同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輔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
    3. 國有林區域外之商港、漁港或水庫蓄水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構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供遵循。
    4.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敘明,以供遵循。
    5. 國有林區域內,即國有林地、周邊森林屬國有之水庫蓄水範圍等國有林區域範圍內,以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為原則。但水庫管理機關(構)為妥適處置前款所定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提供撿拾時,得洽請當地林業署所屬分署辦理公告。
    6.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業署所屬分署應依本點及第八點規定 ,並得參考公告稿參考範本內容修訂公告事項後辦理之。
  • 漂流木倘屬具標售價值者,均以標售並將標售金額全數繳交國庫方式辦理,歉難無償提供。惟倘屬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經公告開放撿拾者,請依公告單位所訂公告內容自行前往撿拾。
  • 請洽詢本分署所屬工作站或經營企劃科外,並可至本分署網頁下「為民服務」下載申請書及流程圖資訊。
  • 請洽詢本分署所屬工作站或經營企劃科外,並可至本分署網頁下「為民服務」下載申請書及流程圖資訊。
  • 提供二條路徑可供選擇申請:
    一、請上林業署網站進入首頁,點選為您服務→活動報名→森林志工解說服務申請→選擇地點→申請預約解說,請先登入台灣山林悠遊網會員依步驟申請即可。
    二、請上台灣山林悠遊網網站進入首頁,點選→線上申請→解說導覽→選擇地點→申請預約解說,請先登入台灣山林悠遊網會員,並註冊會員依步驟申請即可。

    請依據國家森林遊樂區解說志工申請解說服務辦法填寫表單,即可完成網路送出申請作業。

    資料來源:台灣山林悠遊網
    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導覽解說志工網路申請解說服務流程
  • 以申請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導覽解說志工為例:
    申請解說服務辦法如下:
    一、凡機關、團體、學校等20人以上,於15天前提出申請,我們將安排國家森林志工,免費提供遊客引導及解說服務
    二、為提昇解說服務品質及遊憩體驗,申請隨隊解說請配合網站解說申請條件:
    (1)申請抵達園區時間為9:00~13:00。
    (2)停留園區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
    (3)預約時間如遲到超過(含)一個小時,森林解說志工將轉作現場遊客解說服務,不再等待。
    (4)每日受理預約森林解說志工以三團為上限。

    資料來源:山林悠遊網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導覽解說志工申請解說服務辦法
  • 申請國家森林導覽解說志工須於15天前完成網路申請,本分署將依據申請團體所填寫內容審查,團體可從查詢申請進度獲悉或於三日前向林業署新竹分署森林育樂科查詢,服務人員將告知當日導覽志工姓名及電話以利通知或臨時事故用﹙如取消行程﹚。林業署新竹分署查詢電話:03-5224163。

    資料來源:林業署新竹分署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導覽解說志工申請解說服務管理辦法
  • 目前住宿空間並未對外開放,所以建議大家不妨起個大早進入山林,將可發現陽光灑在森林間層次的綠,或是聽到鳥兒為您高聲吟唱。
    資料來源:林業署新竹分署
  • 您可以自行開車走國道三號下大溪交流道,進入大溪市區後往慈湖的方向,過了慈湖,便可以看到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的指示牌依循前進,在台七線17.5公里過後不久,向左轉依指標接桃119縣道上山。
    亦或是您可以從三峽往大埔的方向,接省道台七線往三民、復興鄉的方向,在台七線17.5公里過後不久,向左轉依指標接桃119縣道上山。
    在桃119縣道上,您將會看到蓊鬱青翠的山峰,與向您親切揮手的層層山嵐,放開你的心,順著路走到底,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正敞開大門歡迎您的到來。
  • 桃119縣道為雙向單線道,大型遊覽車皆可行駛,但山區道路有些許彎曲,建議遊客前一晚上早點休息,充足的睡眠能有效防止頭暈不適的現象。
  • 區內規劃有大型車與小型車停車場數十個車位,停車費皆為一百 元。歡迎大家一起相約來玩喔。
  • 中心針對3-8年級學校課程,設計出多樣的戶外教學課程(森林徵信社、森林保衛隊、森林藏寶庫、杉爺爺講古…等),詳細課程內容請參閱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網站。
    如要報名預約申請,您可以在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網站上,下載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團體預約申請表,或者您可以來電03-3821533索取表格。 
    為了能提供優質的服務並使行政作業順暢,需煩請學校於入園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中心專案教師將在收到預約申請單五日內與您聯絡,確認入園的時間、年級與人數,以及希望進行的戶外教學課程等資訊,即完成報名作業。
  • 針對教師研習,以場域區分為到校的服務與在園區進行的教師研習。到校的教師研習課程以生物多樣性的內容為主;而在園區進行的教師研習又依時間區分為半天或一天的東眼山環境資源與課程的整體介紹;寒暑假期間也將不定時舉辦過夜型的教師研習。
  • 我們十分歡迎對自然教育中心經營與課程有興趣的團體與我們連絡,藉由彼此的對話與學習,建立夥伴關係,並且將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的經驗與更多的民眾分享。我們也安排了半天、一天或兩天的參訪行程,詳情也可在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的網站中看到喔!
  • 本區四季變化萬千,為了讓您隨時能掌握東眼山的美,  我們為您規劃出整年度的活動日程表,您可以在網站中點選,內有詳細的活動資訊與報名方式,並可依照自己的時間,來一趟森林饗宴。
  • 我們的步道依照不同屬性的朋友,特別規劃出重量級、輕量級、羽量級的級數。
    (1)重量級:要參加重量級步道的朋友需要較好的體力,來回折返時間大約兩個半小時,可以直攻東眼山三角點,海拔高度1212公尺,登頂將可遠眺桃園市區、台北101及大壩尖山。
    (2)輕量級:建議可走知性步道,來回腳程約一個半小時,在步道上可以看到過去林業文化所使用的集材工具,累了不妨停留在台車區旁的紅檜桌椅小憩一下,鼻子好的朋友還可以聞到樹木散發出的淡淡香氣。
    (3)羽量級:建議您慢行於景觀步道,坡度相當平緩,步行來回大約二十分鐘,老少皆咸宜。
  • 您可以上網瀏覽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網站。若想事先了解國中小戶外教學課程之內容,則可以點選『戶外教學課程』專區進行搜尋。
  • 請來電03-3821533索取或自行至東眼山自然教育中心網站中下載『團體入園申請表』,詳細填妥後傳真至03-3821532教育推廣組。中心收到傳真後五日內內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 請貴團體聯絡人以書面傳真(具名團體名稱、預約日期、聯絡人簽名)至03-3821532,並於開頭處寫名『取消預約』的字樣,或以電話通知本中心03-3821533,將有專人與您確認取消。
  • 活動行程包含戶外與室內區域。如當天遇到下雨,活動仍可進行,而場地的運用視天候狀況彈性調整。若遇到有豪大雨特報,本中心會依氣象局預報,寄發戶外教學天氣狀況通知單,則貴團體可自行斟酌並告知本中心是否取消行程或延期。若當日山區有落石坍方等情事,中心也會事前告知貴團體以便先行取消或延期。
  • 山區的溫度比平地少4-5度且氣候變化大,請您務必要多帶衣服及雨具,以備之需;且穿著防滑舒適的鞋子入山,漫步徐行其間。若為學校申請戶外教學活動,中心也會寄發學生與老師的行前通知單,請您務必詳細閱讀,如有不清楚之處或其他需求,請再與我們聯繫03-3821533,謝謝。
  • 東眼山、滿月圓平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假日上午7時至下午5時開放遊客入園,內洞國家森林遊樂區、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開放遊客入園。
  • 烏來台車全票50元、半票30元,營業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自99年7月起,每年7~9月營業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由社區發展協會等單位自林業署網站-社區林業線上申辦資訊網
    (連結至http://communityforestry.forest.gov.tw/)
    上傳申請計畫書或向本分署各工作站提出申請,每年2月及8月進行計畫書審查。相關訊息請查詢林業署網站或向本分署在地的工作站洽詢。
  • 進入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應以科學研究、調查、環境教育目的為主,倘符合上述事項之團體請於進入日期前14日造冊向本分署提出申請,相關表單格式請於本分署網站下載。
  • 福巴越嶺古道及北插﹙赫威神木﹚、南插天山位於插天山自然保留區自然保留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提供基因保存、永久調查及研究、環境教育為目的,非觀光遊憩場所,並禁止升火、採集及漁獵等活動。未經申請核准,不得任意進入。

    欲進入者,請於出發日前十五天至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申請,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連絡電話:03-5224163
  • 未經許可而任意進入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 本館為免費參訪。
  • 1. 館內提供免費導覽服務。
    2. 於入館參觀前10天電話預約行程或直接至火炎山森林生態教育館(連結至http://sites.google.com/site/huoyanshanedu/)或林業署下載團體導覽解說預約單,詳細填寫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館。

    電話:037-878851
    傳真:037-875814 
    E-MAIL:hoyenshan@gmail.com
  • 目前本分署轄管步道系統尚無收費,但是,東滿步道,因其分別位於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範圍內,欲進入者,須依規購票始得進入。
  • 步道相關的旅遊資訊或即時路況,林業署已建置相關網站,
    若需查詢可至台灣山林悠遊網查詢,
    若對於本分署國有林班地轄區(新北市烏來區至苗栗縣大湖鄉)內步道有任何問題,除上網查詢外,亦可電洽本分署森林育樂科詢問,聯絡電話:03-5224163。
  • 可參照林業署及新竹分署之「保安林申請解除流程表」申請,至於解除的條件可參照林業署網址內之「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如符合規定可提出申請。
  • 凡林地全部或局部為森林所覆蓋,其經營目的主要在於發揮森林固著土壤、涵養水源、預防水害、捍止土砂等功能,對社會公益之維護及國土保安,卓具功效,而非生產木材或森林副產物者;或為防止對於公眾之危害,或以增進公眾福祉、保護地方產業為目的而設置之森林,稱之為保安林(protection forest 或 reserved forest)。

    保安林之種類
    以事業區位分:

    1、區內保安林(坐落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保安林)
    2、區外保安林(位於國有林事業區以外之林地大部分位於沿海之平地或海拔較低之丘陵地)

    以設立目的分:可分為水害防備保安林、防風保安林、潮害防備保安林、煙害防止保安林、水源涵養保安林、土砂捍止保安林、飛砂防止保安林、墜石防止保安林、防雪保安林、國防保安林、衛生保健保安林、航行目標保安林、漁業保安林、風景保安林、自然保育保安林等15類。
  • 一、機能上的功能
         (一)防風(二)防止飛砂(三)防止鹽霧、潮水

    二、生態上的功能
         (一)改善地力(二)改善微氣候(三)提供生物之棲息地(四)增進景緻

     三、防風林設置經濟效益
            農業增產、維持生產、增加土地利用面積,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改善基層結構和其他
            間接之效益等。
  • 承租國有林地之續租,依租約約定期限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林業署當地分署工作站申請續租:

    (一)承租人身分證影本。

    (二)原租賃契約書正(影)本1份。

    (三)原契約書印章遺失或印章不符,附印鑑證明1份(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
     
  • 有關租地造林地承租權轉讓規定如下:
    (一)以整筆租地轉讓為準,但為代表制之承租人持分申請轉讓,得採個案審核方式,在符合契約條件下同意分割轉讓。
    (二)非因如繼承承租權之法定原因,不得增加股東。
    (三)造林績效條件:
    1、造林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樹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2、造林木已達三年生(係指苗木出栽種植於林地滿三年)以上者。
    3、成活率在70%以上者。前開所指「成活率在70%以上」,係以造林株樹計算為主,並按林木生長情形,以立木度或鬱閉度為輔,計算造林成績;天
          然生雜木經確認為承租人撫育成林者,視同造林木併計成活率。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
          造林滿一年,成活率達70%以上。
     
  • 國有林地承租權之轉讓,應由承租人與受讓人聯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林業署當地分署工作站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
    (一)原租賃契約書(正)本1份。
    (二)轉、受讓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轉、受讓人印鑑證明各1份(轉讓人印章如與原契約印章相符,且為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
     
  • 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依所訂契約約定期限,及民法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林業署當地分署工作站申請繼承林地承租權:
    (一)繼承系統表2份。
    (二)各繼承人印鑑證明1份。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四)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五)拋棄繼承權法定證明1份(無拋棄者免附)。
    (六)分割遺產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遺產者免附)。
    (七)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
     
  • 一、租地造林人死亡,於租賃期限內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繼承者,可查明承租地有無依規完成造林或其他違規情事,如已完成造林且無違規情事者,雖逾申請期限,為體恤不諳規定及憐憫承租人長期投資造林辛勞,准予補辦繼承承租權手續;未完成造林者,則限期1年內完成造林,俟檢查合格後,准予補辦繼承承租權手續,逾期仍未造林或檢查不合格者,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二、租地造林人死亡,僅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申請繼承,非實際經營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租地承租權分歸該經營租地繼承人繼承時,得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原承租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暨非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或經法院認證之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切結書等申請辦理;非經營租地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並應掛號通知該非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如有反對意見,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20日內提出,逾期由實際經營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
  • 本類案件處理程序如次:

    一、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租地造林人改善。

    二、租地造林人如未改善,應寄發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否則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三、租地造林人如仍未配合,應再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自即日起租約終止,請將林地交還,否則循訴訟程序辦理收回。

    四、承租人如未自動交回林地,即蒐集相關證物(如:原租約、違約事實、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租地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撰狀向法院提起終止租約、請求收回林地之訴。

    五、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依法辦理強制執行,將林地收回造林。
  • 暫准建地之放租係為處理原在山上開墾林地占用人之居住問題,屬權宜措施,故清理時原則上均以原建物坐落之面積做為租約面積,並依此做為日後管控之標準,爰此,相關突出建築物外牆陽臺等設施,不宜適用建築法相關法規,應含括於承租基地範圍內,即建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逾越承租範圍。
  • 基於國有林班出租暫准建地仍屬林業用地且面積不大,在未解除森林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前,為便於林地之經營管理,不同意辦理租賃權部分轉讓或增加股東,但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取得承租權者,不在此限。
  • 國有林暫准放租地,如遇天然災害發生,得由承租人檢具足茲證明文件,向林業署轄管各分署工作站提出減免產物代金或租金申請,經工作站查明屬實即報請分署核定,俾據以減免當期產物代金或租金。爰此,分項規定如下:

    一、暫准建地,因遭天然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時,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減免租金;惟應限期請承租人將該受損房屋完成修、重建,逾期不予減免。

    二、暫准水田、旱地,經農業部核定公告列入天然災害救助地區者,承租人得檢附當地地方政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當期收穫量不及原產量之3成者,產物代金免收,否則依實際受災情形,減少應繳產物代金。
  • 一、般暫准放租地:比照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辦理,按土地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比照鄰近同地目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100計收租金,至屬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等,依上述租金額60/100計收租金。

    二、暫准水田、旱地:比照國有財產署「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所訂年租折繳代金標準辦理,即按作物當期收穫量1/4及當地縣(市)政府公告之平均躉售價格計收。

    三、礦業用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3年4月21日院臺財字第1030016146號函辦理,即爾後國有林地出租礦業用地使用之租金計收方式,已查估礦業用地之市價,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收。

    四、土石採取林地使用費=【(核准使用採石區面積×核准採取深度)-棄土層】×土石比重×現場每公噸銷售價格×徵收費用率5﹪÷2
  • 按「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5點之(3)規定,租地造林人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苗圃、工寮及其他附屬工事,應報請核准後實施,因此,租地造林地內確因造林或伐木需要闢設作業道者,租地造林人得檢具申請書、實測圖、原契約書影本、道路設計圖等,向林業署所屬分署或工作站申請,經核准後施作。其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  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農路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作業道之施設應符合森林法第9條第2項「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規定,且對林政、保林無影響。

    三、路線經過其他出租地者,應取得該承租人同意。

    四、路線經過國家公園或風景區特定區或山地管制區者,應徵得各該管機關同意。

    五、施設路線不得經過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護(留)區、森林遊樂區等圍。

    六、經准闢設作業道時,應責請申請人立具切結,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負一切安全及養護責任。

    七、申請人獲准設置作業道後,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督導要點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地水土保持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八、分署或工作站受理租地造林人申請施設作業道案件,實地會勘結果不符法令規定或非屬必要者,應即敘明理由駁回,並督促林地巡視人員加強護管,防範擅自闢設。
     

    修正租地造林人因施業需要申請開闢作業道之設置規範及審核注意事項規定案:

    一、修正為:
    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3公尺,施設長度每公頃不得超過20公尺,或路基總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符合農業部(原行政院農委會)所訂「丙種林道設計規範」,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二、增加:造林或伐木作業完成後,所施設之作業道應即封閉並復育造林。
  • 一、租地造林地內之保管木為風害或自然枯死而承租人未依規申報者,同意以山價追賠後註銷保管木。

    二、租地造林地內保管木經查明確屬受天然災害影響造成枯立及風倒,承租人未搬移仍棄置現場,如確無經濟利用價值,准予免追賠價金辦理註銷。
  • 檔案是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的文字、非文字資料和相關附件,包含範圍可能為文書、圖片、照片、微縮片及電腦處理資料等,非常廣泛。(檔案法第2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
  • 檔案應用是指民眾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檔案法第17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另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附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申請,如以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申請應用檔案並無年齡之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後,以親送或以書面通訊等方式向本分署提出申請,另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可採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檔案應用申請書(含填寫須知)可至本分署資訊網-「為您服務」-「表單下載專區」下載,或逕至本分署索取,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審核結果通知書或同意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 您可透過檔案管理局建置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資訊。(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cgi-bin/near2/nph-redirect?rname=simp_search&)
  •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檔案法第20條):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檔案法第18條):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法第21條)。
    1.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2. 複製檔案資料,B4(含)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3.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