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規宣導─圖利與便民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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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卻是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
故有必要讓大家瞭解「圖利」與「便民」之區別,以保護自己及勇於任事,避免因一時誤解或誤斷而造成遺憾。

 

貳、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一、圖利罪之修正

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就公務員圖利罪之要件,予以更明確具體之修正。

二、圖利罪之要件

須有圖利之故意、須明知違背法令、須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不法利益、須有圖利行為、須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三、便民之內涵

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本於其職權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

四、圖利與便民之區別

「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客觀上有違背法令,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始可構成圖利罪。「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其取得的為合法利益。
 

參、執行公務時應注意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命令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8 、14條、請託關說事件、飲宴應酬事件、贈受財物事件。

肆、結論

公務員除應瞭解職務相關法令外,亦應瞭解貪瀆犯罪有關之法令,以避免意外觸法。因此,建立正確法律認識,才能勇於任事,以達到便民與自保之雙贏目標。

瀏覽人次:3155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