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公共場所與大樓防火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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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及大樓防火應注意事項

一、公共場所之營業者平時必須訂定防火避難逃生計劃,並時常進行實際之演練。

二、公共場所之業者必須時常注意用火場所、用電設備之安全,並防範人為縱火案件。
 
三、公共場所之業者必須於各樓層明顯處懸掛「房間配置圖及緊急逃生路線圖」,並時常維護防火避難設施。

 四、進入公共場所消費時應先觀察安全門、梯及各種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之位置所在。
 
五、高樓之各種通風管,通常用鋁皮或白鐵皮鑄造,外裹易燃性之保麗龍或柏油紙,一旦發生火警最易引起燃燒,並傳導火氣、濃煙至各樓層,故通風管道最好用鐵板鑄造,外裹石棉不燃材料,並每層裝置防火氣閥,以策安全。

六、高樓房屋隔間、天花板、窗廉,地毯等裝潢,宜使用不燃性材料或經防火處理之耐燃材料。

七、高樓安全門梯及通道,應經常保持暢通,不得任意封閉,加鎖或堵塞,安全門應裝置自動鎖並能自動關閉,室內梯道內不宜舖設易燃性之地毯。

八、高樓發生火警,撲救與逃生均較一般房屋困難,尤其十層以上高樓火警,搶救不易,故務使每一層樓、每一間房,均有充分之消防設備以資 自救。

九、高樓建築物戶外安全梯逃生最安全,應普遍設置,同時具有二部以上電梯之高樓,應將其中一部加裝防火設備,並另接本樓以外電源,以備一旦發生火警時供消防人員專用。

十、高樓各層距離安全梯較遠之窗口,應備有軟梯、繩索、救生袋等補助逃生器材。

十一、高樓屋頂平台,在火警發生時,可為臨時避難場所及供直升機降落救人救火,故除蓄水池與瞭望台外,不宜加蓋房屋或其它設置。

十二、建築物依規定設置之消防設備切勿拆除或變更,其內部從事裝潢時更須注意。

 
瀏覽人次:3569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27